湖北省省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黨政機關培訓工作,保證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省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機構,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稱省直單位)。
第四條 省直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增強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省直單位培訓主管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后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省直單位年度培訓計劃于每年3月1日前確定,并
同時報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二)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三)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九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分省內、省外實行綜合定額標
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具體標準如下:
省內培訓綜合定額標準表
單位:元/人天
培訓類別 | 住宿費 | 伙食費 | 場地、資料和交通費 | 其他費用 | 合計 |
一類培訓 | 310 | 120 | 70 | 30 | 530 |
二類培訓 | 260 | 110 | 50 | 30 | 450 |
省外培訓綜合定額標準表
單位:元/人天
培訓類別 | 住宿費 | 伙食費 | 場地、資料和交通費 | 其他費用 | 合計 |
一類培訓 | 400 | 150 | 70 | 30 | 650 |
二類培訓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廳級及相應人員的培訓項目。
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處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
以其他人員為主的培訓項目參照上述標準分類執行。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上限,定額標準內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內據實結算報銷。
30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的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稅后)執行以下標準: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 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有
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準執行,原則
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三)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
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準,講課費可以適
當增加。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分級管理,省直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縣以下。
第十二條 省直單位組織培訓應擇優選擇省內的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辦。確屬特殊情況,必須選擇省外培訓機構承辦培訓的,須報經省委組織部批準后進行。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IO%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為名,舉辦無實質培訓內容的任務布置類會議;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不得發放紀念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邀請境外師資講課,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境內師資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不得邀請境外師資。
第十六條 培訓舉辦單位應當注重教學設計和質量評估,通過需求調研、課程設計和開發、專家論證、評估反饋等環節,推進培訓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注重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培訓和管理。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七條 報銷培訓費,綜合定額范圍內的,應當提供培訓計劃審批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費用明細等憑證;師資費范圍內的,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據;執行過程中,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準臨時增加的項目,還應提供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材料。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 培訓費的資金支付應當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規定。
第十九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省直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一條 省直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
第二十二條 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三)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四)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按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省直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細則。
第二十五條 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省委統戰部組織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教育培訓,有關部門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省直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省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鄂財行發[2014]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