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rce id="nizjz"></source>
          <p id="nizjz"></p>
          1. 湖北省省級黨政機關評審費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發布時間:2020-11-11瀏覽次數:372

             

            湖北省省級黨政機關評審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黨政機關評審費開支管理,確保評審工作順利組織實施,參考有關省級公務費開支管理制度,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湖北省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單位)。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評審,是指省直單位及其所屬機 構,依照法定職責,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重大閉門評判審核活動,包括并不限于引進重大人才項目評審、科技成果評審、工程建設 項目評審、社科基金項目評選、項目績效評審、資質資格評審等。 中央已出臺管理辦法的評審活動,或省直部門根據中央文件要求 制定了管理辦法的專項評審活動,按原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省直單位舉辦評審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 原則,實行統一預算管理;增強評審的針對性、科學性和嚴肅性,確保評審質量,提高評審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與預算管理

             

            第五條 省直單位可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制訂本單位評審計劃,并在本單位項目經費預算內,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單獨編列本單位評審費預算。

             

            第六條 本單位評審費預算作為部門預算的一部分,經省人大審核批準后,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評審及調整預算的,必須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并按規定調整預算。

             

            第七條 省直單位評審費應在本單位年度部門預算項目經費中單獨列支。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評審費,是指評審活動中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辦會費、場地費和評委勞務費。

             

            第九條 辦會費是指評審活動參加人員(含評委和工作人員,不含參評人員)在評審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醫療費,外地評委城市間交通費?;锸迟M和住宿費的開支標準參照《湖北省省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明確的四類會議標準執行。評委中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入選國家人才計劃專家、省部級干部占半數以上的的評審會,報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后,可適當提高伙食費和住宿費的開支標準。外地評委城市間交通費按《湖北省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明確的對應級別標準由 評審單位報銷。

             

            第十條 場地費是指評審活動在會議定點場所舉辦時,租用 會議室所需的費用。租用會議定點場所的會議室,應堅持厲行節 約、反對浪費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由小到大安排會議室。會議 室租金按照會議定點場所公開招標時的合同約定價格進行結算。

             

            報銷時應提供場地費開支詳細說明和相關票據。

             

            第十一條 評委勞務費是指聘請評委開支的勞務費用。評委勞務費(稅后)執行以下標準: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入選國家人才計劃專家、省部級干部每半天(不得少于三小時,下同)不超過 2000 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家、廳局級干部每半天不超過 1500 元;副高級技術職稱專家、縣處級干部每半天不超過1000元;其他人員每半天不超過 500 元。

             

            評審時間超過 1 天不超過3天的(含 3 天),評委勞務費按 不超過上述標準的80%執行;評審時間超過3天不超過5天的(含 5 天),評委勞務費按不超過上述標準的 60%執行;評審時間超過5天的,評委勞務費按不超過上述標準的50%執行。

             

            上述標準為評委勞務費標準上限,評審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 情況酌情降低。

             

            第十二條 特殊情況需到異地評審的項目,評審費標準不變。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十三條 評審原則上應由省直單位自行組織,辦會費(醫療費和外地評委城市間交通費除外)比照會議活動有關要求,參照會議協議采購辦理政府采購手續,場地費按會議定點場所公開招標時的合同約定價格據實結算。確因條件限制,無法自行組織的,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但開支標準不得超過前述標準。

             

            第十四條 評審時間原則上控制在 1 天以內(不含報到和撤離時間),確需延長的應在評審計劃中專門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評審地點應優先選擇單位內部會議室;內部會議室不能滿足需要的,應選擇會議定點場所。

             

            特殊情況必須組織異地評審的,除列入年度評審計劃外,成行前還需再次報經單位主要領導同志批準。

             

            第十六條 評審工作人員應控制在評委人數的三分之一以內,最多不超過 10 人。工作人員不得領取補貼或支取評審勞務費。

             

            第十七條 評委的選擇,應遵循客觀、公正、回避的原則。從黨政機關邀請評委時,僅限邀請從事與評審項目有直接業務關系的人員擔任評委,且從嚴控制。評審組織單位人員擔任評委不得領取評委勞務費。

             

            第十八條 境內評委能夠滿足評審需要的,不得邀請境外評委。 邀請境外評委,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嚴禁舉辦無實質內容的評審活動;嚴禁無計劃、無預算評審;嚴禁以發放評審勞務費為名,變相發放津補貼;嚴禁借評審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評審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評審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評審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評審費中列支接待費、會議費、培訓費;嚴禁套取評審費設立“小金庫”。

             

            評審住宿不得安排高檔住房,不得額外配發生活用品;評審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評審期間不得組織與評審無關的調研、考察、參觀,不得發放紀念品和土特產。

             

            第二十條 評審舉辦單位應當注重評審環節設計和質量評估,通過事前需求論證、事后評估反饋等環節,推進評審工作科學化、精準化,力求實現評審結果公正公平。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二十一條 報銷評審費時,應當提供評審計劃審批文件、評審通知、評委和工作人員簽到表、評委勞務費登記表、辦會場所出具的收款票據、費用明細等憑證。異地評委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據。

             

            省直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評審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程序的評審,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二十二條 評審活動應當執行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的,還應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制度規定。

             

            第二十三條 評審費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向參評人員收取任何費用。已報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并經由財政、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的除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省直單位應當將評審的項目、內容、經費等情 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評審 活動和評審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評審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臨時增加評審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三) 評審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四) 評審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五) 是否存在虛報評審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評審費用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向參評人員收費的行為;

             

            (八) 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九)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按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涉嫌違紀違法的,交有關機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條 省直單位可以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評審費管理具體細則。

             

            第二十八條 省直事業單位評審費管理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彩神登录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