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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北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發布時間:2020-11-11瀏覽次數:350

             

            湖北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建設,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規范黨建活動經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湖北省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財政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7],32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黨建活動,適用本辦法。使用留存黨費開展黨建工作,按照黨費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是指黨的組織關系隸屬于省委省直機關工委的省直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按照《湖北省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設置的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包括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總支、黨支部),不包括各單位機關黨委。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是指基層黨組織開展的“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活動、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教育培訓、學習調研等活動。

             

            第三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必須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統籌使用財政資金和黨費,結合黨建工作要求和機關工作實際,按年度編制計劃,實行計劃備案管理。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應當按年度編制黨建活動計劃(包括活動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報單位機關黨委審核。

             

            第五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編制黨建活動計劃,應當充分聽取黨員意見,并經基層黨的委員會或支部(總支)委員會審定。

             

            第六條 各單位機關黨委匯總并審核所屬基層黨組織年度黨建活動計劃,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黨組(黨委)批準。

             

            各單位機關黨委要嚴格控制到常駐地以外開展的黨建活動規模、時間和數量。

             

            第七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根據黨建需要,臨時增加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黨建活動,應當報單位機關黨委和財務部門批準。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31日前將黨建活動計劃報省委省直機關工委。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經費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場地費、講課費、資料費和其他費用。

             

            (一)租車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需要集體出行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支出。

             

            (三)伙食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就餐費用。

             

            (四)住宿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費用。

             

            (五)場地費是指用于黨建活動的會議室、活動場地租金。

             

            (六)講課費是指外聘師資為黨員授課所支付的費用。

             

            (七)資料費是指為黨員學習教育活動集中購買的培訓資料費用。

             

            第十條 黨建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分別執行以下標準:

             

            (一)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參照省直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按標準執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二)伙食費參照省直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在差旅伙食補助費標準內憑票據實報銷;一天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費不超過40元;個人不得領取伙食補助。

             

            (三)講課費,參照省直機關培訓費有關標準執行。

             

            (四)租車費,大巴士(25座以上)每輛每天不超過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不超過1000元;租車到常駐地以外的,租車費可適當增加。

             

            (五)場地費,每半天人均不得超過50元。

             

            (六)資料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經批準后憑票據實報銷。

             

            第四章  活動組織

             

            第十一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突出增強黨員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同時注重與中心工作相結合,注重質量效果,防止形式主義。

             

            第十二條 開展主題黨日活動,應當有詳細的活動方案,明確主題,注重活動的政治性和莊重感。

             

            第十三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托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

             

            第十四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條件,原則上不到省外開展黨建活動;要嚴格控制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確需租用的,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每個基層黨組織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并應優先選擇紅安七里坪鎮、洪湖瞿家灣鎮、大悟白果樹灣·宣化店、荊門大柴湖、鄂州長港鎮峒山社區等省直機關工委確定的黨員干部教育基地。

             

            第十五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公共交通方式集體出行。確需租用車輛的,應當視人數多少租用大巴車或中巴車,不得租用轎車(5座及以下)開展黨建活動,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第十六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落實八項規定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黨建活動;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黨建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嚴禁發放任何形式的個人補助;嚴禁轉嫁黨建活動費用。不得接受外單位宴請,協助安排用餐的,應交納餐費。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七條 報銷黨建活動費用,需經單位機關黨委審核后履行報銷程序。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報銷審核。

             

            第十八條 黨建活動的資金支付,應當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規定.

             

            第十九條 黨建活動所需財政資金,在各單位部門預算經費中統籌列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將黨建活動開支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3 1日前將上年度黨建活動開展情況(包括活動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報省委省直機關工委備案。

             

            第二十二條 省委省直機關工委、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黨建活動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黨建活動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臨時增加的黨建活動是否報單位機關黨委批準;

             

            (三)黨建活動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四)黨建活動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五)7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省委省直機關工委、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予以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省直機關工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旅行,《省委組織部省委省直機關工委省財政廳關于規范赴湖北省直機關黨員干部教育基地開展學習教育活動經費管理的通知》(財行一發〔201623號)同時廢止。

             

            黨的組織關系隸屬于省委省直機關工委的中央在漢單位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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